关于延续宣城仁杰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信息来源:窗口发布日期:2023-05-24 09:59点击次数:


宣城仁杰医院:

你院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1713]),现因证书有效期届满向我厅申请延续。我厅对你院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形式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辐射事故。鉴此,我厅同意延续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你院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新增核技术利用项目或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地点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手续;核技术利用项目减少的,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

你院应根据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以及导致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院应定期核查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等所有辐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警示灯具、防护门窗等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经修复后射线装置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水平(包含X-γ剂量率、α、β表面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记录,出现异常升高情形,应开展清去污并复测。

五、请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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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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